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
负责人臧某。
上诉人王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王某于2012年X月X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陈某负担X元(已交纳),由王某负担X元(陈某已预交,王某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支付陈某);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王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明磊
代理审判员刘洋
代理审判员刘天毅
二○一二年X月X日
书记员杜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