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邓某与被告武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一初第X号

原告邓某。

委托代理郭XX。

被告武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武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以与被告武XX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罗XX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任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