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段××。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段××(2011)横民初字第X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段××给付申请人刘某人民币4288.20元;被执行人段××承担案件受理费17元。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2011年12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段××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段××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兑现了全部案款4305.20元,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2年1月4日收到案款4305.20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1)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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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王兴旺
审判员谢加富
审判员李春
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贾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