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院某。
被告雷××。
本院某审理原告院某诉被告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某为,原告院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院某承担。
审判员武秀杰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安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