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成某
被告曾XX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与被告曾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成某承担。
审判员黎建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郭辉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