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郴北民二初字X号
原告XX郴州分公司。
负责人:黄XX。
委托代理人:胡XX。
被告段XX。
本院于2012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郴州分公司诉被告段X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黎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XX郴州分公司诉称:被告段XX累计拖欠截止2012年4月电信使用费330.28元及相应违约金。此款经原告多次催付,被告均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偿付电信使用费及相应违约金,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段XX于2012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交清所欠电信使用费330.28元。
二、原告XX郴州分公司不再追究被告段XX的违约责任。
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郴州分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黎建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郭辉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