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郭某
委托代表人李平,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炎,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XX,
被告李XX,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本院于201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彭XX、被告李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彭XX、被告李XX自愿一次性补偿原告郭某35000元,此款于2012年6月10日付清;
二、原告郭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648元,保全费1969元,减半收取2824元,原告自愿负担1412元,被告彭XX、被告李XX自愿负担1412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黎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