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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彭XX、李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郭某

委托代表人李平,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炎,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XX,

被告李XX,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本院于201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彭XX、被告李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彭XX、被告李XX自愿一次性补偿原告郭某35000元,此款于2012年6月10日付清;

二、原告郭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648元,保全费1969元,减半收取2824元,原告自愿负担1412元,被告彭XX、被告李XX自愿负担1412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黎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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