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原告李某
被申请人黄XX
被申请人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黄XX、李某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价值1250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黄XX、李某的银行存款1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黎建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