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生于X年X月X日。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0年6月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28日起诉到本院。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豫x号中型普通货车沿开封县X乡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袁坊村西头处与同方向在前的祁XX驾驶的三轮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三轮车乘车人李X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祁XX、徐XX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开封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相关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亲属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告人刘某当庭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段军英
二O一O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郭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