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原告赵某
被告刘XX
被告史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XX、史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价值8500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刘XX、史XX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黎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刘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