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五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长沙市网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建鸿达现代公寓1704房。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长沙市网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网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长沙市网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尹承丽
审判员熊萍
代理审判员肖某闻
二O一O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谢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