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某。
被执行人苗某。
被执行人周某乙。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某与被执行人苗某、周某乙(2011)横民初字第X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苗某偿还申请执行人何某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月利率20‰,从2011年6月22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周某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81元,申请执行费470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11月17日分别向被执行人苗某、周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2月16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本案执行标的35000元及利息,诉讼中已付10000元,下剩款项25000元及利息共30383元由周某乙今日一次性付清;2、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人于2012年2月16日收到30383元案款。
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1)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兴旺
审判员李春
审判员谢加富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荫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