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衡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常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邹端阳,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勇,衡阳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某杰,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市金旺实业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衡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衡阳市金旺实业发展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09)珠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0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衡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邹端阳,被上诉人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勇、李某杰,被上诉人衡阳市金旺实业发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上诉人衡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上诉人周某某、衡阳市金旺实业发展公司之间讼争的是金融借款合同还是债务转移合同法律关系认定不当,且对讼争的266万元贷款本金和利息所形成的债务在被上诉人金旺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某某之间转移的事实及相关抵押的事实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09)珠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上诉人衡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审判长贺军
审判员滕小松
审判员王若中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邱葵
校对责任人:贺军打印责任人:邱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