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姜×。
被告孙××。
被告曹×。
被告李××。
被告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孙××、曹×、李××、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淑英
二0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卜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