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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苗×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

被告苗×。

被告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苗×、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康凯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雷玖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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