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洪海,河南振蓼(略)事务所(略)。
被告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洪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199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1997年农历正月份经登记结婚,1997年6月生育一女孩钱某×,1999年4月份生育一男孩钱某×。由于婚姻系父母包办,了解不多,婚后发现被告好吃懒做,游手好闲,为此多次规劝无果,却引起反感,经常争吵,2008年10月双方分居至今,故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被告钱某某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6年原、被告经人介相识并订婚,1997年初登记结婚。1997年6月26日婚生一女孩钱某×,1999年4月17日婚生一男孩钱某×。婚后双方共同外出经商、务工,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也多次与被告钱某某通话,钱某某称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婚生有一双儿女,建立起一定的感情基础,由于生活、工作的不顺利,双方因一些生活琐事,产生了矛盾,又没能及时沟通解决,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起诉来院,被告称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没有确凿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要求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晓莉
审判员蒋耀东
审判员王成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周小巧(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