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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XX与被告廖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苏XX

被告廖XX

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XX与被告廖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宁小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苏X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4月10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酗酒的嗜好,经常酗酒后对原告进行辱骂,甚至殴打,夫妻关系逐渐恶化,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廖XX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抚养小孩苏佳艺。

经审理查明:原告苏XX与被告廖XX于2007年4月10在湖南省郴州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苏佳艺;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曾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于2011年10月8日撤回起诉,之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原告遂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苏XX与被告廖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苏佳艺由原告苏XX抚养,被告廖XX自愿从2012年6月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包括生活费、医疗费及教育费)至小孩成年时为止,定于每月30日前支付,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三、其他双方无异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宁小花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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