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长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三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啸,湖南全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锐,湖南全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店,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
负责人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曾垂斌,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晓静,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垂斌,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晓静,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店、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店、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店、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冬华
审判员许运清
代理审判员曹志宇
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杨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