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伍某梅、伍某陵、黄某、罗某:
申请执行人周某、伍某梅、伍某陵与被执行人黄某、罗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1)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内容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黄某、罗某于2012年5月7日按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