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女。
委托代理人:吴xx,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xx,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xx,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魏xx,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xx,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张xx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21日受理此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红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波(主审)、代理审判员赵楠楠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xx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x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张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x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红君
代理审判员赵楠楠
代理审判员刘波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冷焱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