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周XX,男,(个人信息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周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合法诉权的有效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审判员肖向东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