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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1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7月29日由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3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某某,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谭某及其辩护人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谭某驾驶鲁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x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766KM+700M处时,左侧第某排轮胎脱落,脱落的轮胎与路东侧的行人王泽钰发生碰撞,致王泽钰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7月21日新郑市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第(略)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谭某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建议对被告人谭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某、现某照片、现某勘查笔录、尸检报告、民事判决书、收据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在对被告人谭某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谭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谭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谭某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王勇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罗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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