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邓某与被告xxx修理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麻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邓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区一弄X。

被告xxx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xx路。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局局长。

原告邓某与被告xxx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x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x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原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为138元,由原告邓x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江文勇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刘礼川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