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松、肖某升:
肖某松申请执行与肖某升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作出的(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肖某升于2012年3月29日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