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隆回县苗圃碎石场张某田:
关于张某申请执行隆回县苗圃碎石场张某田某伤赔偿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7日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就湖南省隆回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隆劳仲案字(2009)第X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隆回县苗圃碎石场张某田某2012年4月7日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