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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临澧县xxxx合作联社与被告周xx、张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临澧县xxxx合作联社,住所地(略)迎宾路X号。

委托代理人李敏,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农技推广站职员,住(略)农技推广站。

被告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澧县安福电影放映有限公司职员,住(略)朝阳街居委会朝阳东街X号。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男,临澧县安福电影放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

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受理了原告临澧县xxxx合作联社与被告周xx、张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xx偿还原告临澧县xxxx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0000元,按借款合同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并分别于2012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相应利息、2013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相应利息;

二、原告临澧县xxxx合作联社以被告张x所有的坐落在(略)朝阳街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X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担保人临澧县安福电影放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周xx应偿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周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开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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