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女,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沈正新,常德市X区公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吴××,男,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焕风,常德市X区公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廖某与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廖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10年9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而未建立真正夫妻感情,原告于2011年7月25向鼎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未果,后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吴××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被告返还彩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1年年初开始分居;双方结婚前,被告给原告彩礼共计3万元及购买了金银首饰;双方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廖某与被告吴××自愿离婚;
二、原告廖某于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时向被
告吴××一次性返还彩礼25000元及返还订婚黄金戒指一枚、铂金耳环一副、黄金项链一根、黄金手镯一个、钻石戒指一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勇
二O一二年五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艾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