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刘某:
杨某申请执行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作出的(2012)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内容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刘某并已于2012年4月9日按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