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男。
委托代理人朱正新,湖南水正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城县城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庆孝,汝城县司法局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宋某与被告汝城县城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波纲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的委托代理人朱正新及被告汝城县城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庆孝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于2012年5月2日以本案的赔偿义务人另有他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某以本案被告诉讼主体另为他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35元,减半收取817.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员何波纲
二0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谢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