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邓某,男。
原告谭某,女,系原告邓某之妻。
被告文某甲,男,。
被告文某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谭某与被告文某甲、文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谭某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0元,减半收取2940元,由原告邓某、谭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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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骆XX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