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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谭某与被告文某甲、文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邓某,男。

原告谭某,女,系原告邓某之妻。

被告文某甲,男,。

被告文某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谭某与被告文某甲、文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谭某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0元,减半收取2940元,由原告邓某、谭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骆XX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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