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
委托代理人丁某,男
委托代理人谭某,男
被告徐某,男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某应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人民币x.16元、救护车费人民币212元、误工费人民币x元、护理费人民币3600元、营养费人民币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8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鉴定费人民币1600元、拐杖费人民币140元、车辆修理费人民币600元、交通费人民币448元、查档费人民币40元、衣物损失费人民币200元,共计人民币x.16元,扣除被告徐某已经支付的人民币x元,被告徐某实际应支付原告人民币x.16元,该款被告徐某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98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99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翁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