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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法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三和建材公司合伙结算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36岁。

被执行人怀化三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建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三和建材公司合伙结算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的(2009)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已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采取措施后,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三和建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怀化三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太标

审判员钟建华

审判员龙元元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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