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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甲、朱某乙、李某丙诉被告赵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朱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某丙,女,X年X月X日生。

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中央,系郏县冢头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负责人李某丁,任该公司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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