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
被执行人薛某。
本院在执行杨某与薛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2011)西民二终字第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执行标的28500元,执行费32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薛某已分期履行14672元,并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杨某14672元。执行费328元被执行人薛某也已交纳。后查明,申请执行人杨某就该案已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也已受理。现申请执行人杨某向本院申请暂缓本案的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周某执字第X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哲
代理审判员赵军
代理审判员侯建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何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