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1985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略)XXX。
委托代理人刘XX,男,礼泉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X,男,1982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身份证号(略)XXXX。
案由:离婚
原告诉称:她与被告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夫妻关系不好,现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她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他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5月28日依法登记结婚,2007年5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于X年X月X日生有一子,取名张XX。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关系不睦。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杨某与张X离婚。
二、孩子张XX由杨某抚养,由张X一次性付给杨某孩子抚养费8000元。
三、杨某个人物品:被子三床,电暖扇一台,红皮箱一个归杨某所有。
其它双方无异议。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国庆
人民陪审员:张培霞
人民陪审员:吕鹏勇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