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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泉县XX部申请执行礼泉县XX砖厂行政非诉审查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礼泉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礼泉县XX部。

住所地:礼泉县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XX,任该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XX,任该部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史XX,任该部副主任。

被申请人礼泉县XX砖厂。

负责人吕XX。

本院在审查礼泉县XX部申请执行礼泉县XX砖厂行政非诉审查执行一案中,对申请人2012年4月5日作出的[2012]礼残就决字第X号《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决定书》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礼泉县XX部作出的[2012]礼残就决字第X号《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

审判长:苟选利

代审判员:张莹

代审判员:田某龙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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