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礼泉县X村,农民。
被告李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兴平市X村,农民。
案由:离婚
原告诉称:他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和,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她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罗某与李XX于2009年10月9日依法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取名罗X。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打架。2011年11月8日被告离家至今未归。2012年4月5日罗某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又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罗某与李XX离婚。
二、男孩罗X由罗某抚养,抚养费由罗某自己负担,李XX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三、李XX对自己的嫁妆表示放弃。
四、其它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罗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苟选利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