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XX,女。
被申请执行人城固县XXX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XX,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姚XX,女。
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受理申请人朱XX依据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城固县XXX科贸有限公司及姚XX商品房开发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77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1年12月2日以(2011)城执字第00504-X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位于城固县X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厂房。并对其住宅及办公室进行了搜查,搜缴现金15000元,并已支付申请人。除此而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全部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向全明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继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