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邢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临澧县X组。
被告涂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澧县工商局新安工商所工作,住临澧县X区X号。
本院于2011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邢xx与被告涂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涂xx于2012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邢xx借款6000元;
二、原告邢x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邢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利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