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XX,男。
申请执行人张XX,男。
被执行人邱X(又名邱XX),女。
本院依据(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XX、张XX与邱X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邱X提出其经济困难,暂无还款能力。请求延期偿还,承诺于2013年10月前还清全部任务,经协商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双方当事人并出具了书面意见。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债权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炅
审判员: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