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被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秦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秦某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审判员唐梅玲
二O一二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艾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