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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零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被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秦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秦某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审判员唐梅玲

二O一二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艾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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