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海县中和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X村。
法定代表人林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支公司,住所地在连市X区X路X号。
负责人曲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b8s,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海县中和海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支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12)大海商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原审以水上运输合同纠纷为由确定管辖不能成立,本案为代位求偿权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支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依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大连海事法院受案范围,故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怀忠
审判员尹天升
审判员高翔
二0一二年四月日
书记员崔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