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城固县X组。
代表人赵XX,男,系城固县X组长。
被执行人杨XX,男。
委托代表理人徐XX,女,系杨XX之妻。
本院于2011年7月15日受理城固县X组依据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XX场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杨XX向XX村X组交付场地,并支付场地使用费9905元。
本案在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杨XX及其妻徐XX对立情绪较大,杨XX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徐XX之母患有半身不遂,均居住在所租赁的场地上修建的房屋内,不宜强制执行,经多方做工作后,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放弃租赁费9905元;二、被执行人杨XX放弃场地上的所有建筑房屋。并于2012年4月20日将场地交付给博望镇X组,现已全部执行完结。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87条、第108条(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向全明
审判员:李琳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