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礼泉县建设局干部,住礼泉县节能设备厂院内,身份证号(略)。
被告陕西熙源饼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xxx,男,38岁,汉族,住礼泉县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陕西熙源饼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及张力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向原告xxx发出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xxx在指定期间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交纳)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