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5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黄某乙溜到民权县商贸城王x的卖鱼摊前,将刘xx装在右后裤兜内的1300元钱偷走,后又退还失主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xx、魏xx、王x、郭xx的证言、被害人刘xx的陈述、刑事判决书、商丘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劳动教养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6日起至2011年3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怀钦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利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