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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与涂××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丁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涂××,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涂××,男,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系被告涂××之兄。

委托代理人陈位仁,常德市X区公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涂××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判员彭万星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小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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