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X区乐居场姑娘楼X号。
委托代理人XXX,陕西XX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
被告礼泉县XX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2年5月4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XXX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二0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