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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与被告陈X生命权、身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茶陵县人。

委托代理人谭武文,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业丽,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陈X生命权、身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2年4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到位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XX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员戴梓凯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贺杨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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