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吝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原告吝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邓邓建军,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吝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吝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吝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1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后,1992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吝某。由于我二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我发现被告责任心不强,对孩子未尽到抚养义务。2006年春节过后被告外出打工,此后对我和孩子不闻不问,我二人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故我现在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吝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李某按月承担孩子抚养费3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吝某提供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2、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家庭成员状况,3、赵XX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李某对夫妻感情的破裂有过错,4、吝某镇X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夫妻感情不和,5、民事裁定书两份,证明原告吝某曾两次起诉离婚。

被告李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吝某与被告李某于1991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2年6月2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吝XX。2005年春节双方因孩子学费发生争吵后,原告吝某出外打工,双方开始分居至今。2006年春节后被告李某出外打工后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吝某曾于2009年8月起诉离婚,后又撤诉,2010年4月,原告吝某再次诉至本院起诉离婚,后又撤诉。2011年8月11日,原告吝某第三次诉至本院起诉离婚。审理中,原告吝某自愿放弃由被告按月承担孩子300元抚养费之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与原告吝某结婚后长期外出打工,逢年过节既不回家又不寄生活费,对妻子缺乏责任心,对孩子未尽到抚养义务,导致夫妻双方感情不和、长期分居,且原告吝某连续三次起诉离婚,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吝某离婚请求应予准许。孩子吝XX长期随原告吝某生活,母子感情较深,且被告李某长期在外,至今下落不明,故孩子由原告吝某抚养为宜。原告吝某放弃孩子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之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被告李某未到庭,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个人财产等无法查明,本案暂不予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吝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孩子吝XX由原告吝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待孩子成人后随父随母任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6元,共计866元,由原告吝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邓卫民

审判员雷亚军

代审判员赵晔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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