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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超峰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某诉称,2004年原、被告在广东某公司株洲分公司工作时相识、相恋,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林某某,2006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加之生活的地域、环某、习惯存在差异,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且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为了小孩的成长,对被告好言相劝,被告也表示痛改前非。但2011年10月被告回老家(略)工作后便一去不回,被告不顾家庭,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林某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被告在广东某公司株洲分公司工作时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林某某,2006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

另查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登记在林某、黄某名下的位于株洲市X区X路某号某栋某号房屋一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与被告林某离婚,依法准予;

二、婚生子林某某由被告林某直接抚养直至林某某独立生活为止,林某某的抚养费由被告独自承担;

三、位于株洲市X区X路某号某栋某号(房产证号:株房权证株字第x号)归被告林某所有;

四、被告林某自愿补偿原告黄某60000元(付款时间:2012年5月27日前支付40000元,2012年6月24日前支付20000元,付款方式: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开户名:黄某,账号:x);

五、若被告林某未按照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期限支付补偿款,则被告林某向原告黄某补偿80000元,同时可由原告黄某单方对本协议第三条所述房产进行处分;

六、被告林某付清补偿款后,一周某,原告黄某配合被告林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本案案件受理费914元,减半收取457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超峰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杨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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